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