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