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