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开展调查,采集水样进行检验和评估;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城乡供水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规模供水加压泵站停止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立即封闭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三)责令有关单位、经营者立即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并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以及处置措施等相关动态信息,并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供水水质经检验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方可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