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