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执法协调和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