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执法协调和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