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涉水产品生产过程、原材料使用等情况,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并按照规定抽检产品卫生质量。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涉水产品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等情况,查看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进货验收登记和销售台账等资料,并按照规定抽检产品卫生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