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原水、周围环境、水处理材料更换以及信息公示情况,并按照规定抽检出水水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