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原水、周围环境、水处理材料更换以及信息公示情况,并按照规定抽检出水水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