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水质净化、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消毒等情况,查阅卫生许可、水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等资料,按照规定抽检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水质状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