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从水源水到末梢水全过程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生态环境、水利、城乡供水、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进行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