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从水源水到末梢水全过程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生态环境、水利、城乡供水、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进行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