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第十九条有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滤芯及其组件的生产以及维护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的废旧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