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涉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