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第二十条有效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涉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