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第十八条有效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除外。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