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对在本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