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