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