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或者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