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