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