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