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于任期的第一年度内完成,立法计划应当于上年年底前完成。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