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确定立法项目。研究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