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确定立法项目。

研究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