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
前款所列事项中,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