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边境贸易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口药品,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核发《药品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