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配制、使用制剂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