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边境贸易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务院药品监督机构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进口药材进行检验,并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