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品和制剂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向个人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