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与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