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开展母婴保健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费用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实行费用减免的部分。(二)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