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数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母婴保健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保健设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