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数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母婴保健人员的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保健设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