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开展母婴保健实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费用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实行费用减免的部分。

(二)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