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