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