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