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