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