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