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九条有效小餐饮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二)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照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查验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