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任何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棚圈乱搭、超范围搭扩建等影响公共环境秩序;

(四)在村庄道路两侧堆放秸秆、畜禽粪便等杂物;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