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

(三)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垃圾清运、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五)其他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