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