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求,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