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求,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