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与收容救助第七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犬只疫病免疫点。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接种规定时间内,将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疫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