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