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伊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载。法规文本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伊春日报》等媒体上刊载。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3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地方性法规的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