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提出下列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二)决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