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制定机关未按照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提出下列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决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