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15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