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15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