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采取座谈、情况通报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