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