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